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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实施,可能会有大量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2023-10-30 10:53·鹰潭网警 日前 最高院再次修改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有调整 修改重点一: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前后有别 修改重点二:删除了《820规定》第十条 当然,最令人关注的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的大幅调整。 但是,笔者认为,利率的调整早就在预期当中,比利率调整更震撼的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在2020年8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中,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新增内容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意味着今后,可能更多的民间借贷合同将赔判决无效! 本次,新增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对于前面半句,大家应该都可以理解: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相信几乎所有的民间借贷的出借人,都无放贷资格... "以营利为目的",很显然,不以营利为目的,难道吃饱撑着,把钱借给别人,当然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另当别论。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这是该条款的核心。 那么何为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 “不特定对象”通常有三性,即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范围的广泛性。 意味着从现在起,作为出借人如果借钱给没有任何关系的借款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借款。而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约定的利率、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自然无效,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返还借款,赔偿损失,然而这里赔偿损失应为合法的损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无效后往往只支持返还本金。 例如: 在上海二中院(2019)沪02民终8454号一案中,法院就这样判决:
因此,从现在起如果你要出借资金,首先要警惕合同的效力问题,这才是最大的风险!!! 一旦合同无效,你能拿回本金就不错了! 根据上述这些重要修改,今后,我们应该怎样出具合法借条呢? 借 条(1) 为购买房产(2),今收到(3)好友(4)张三(身份证号)(5)以转账方式(6)出借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7),借期拾个月,月利率1%(8),于××××年××月××日到期时(9)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10)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11)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12)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13) 责任编辑:刘传文 总编审核:郑学宪 |